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52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黃美娟
被   告  江怡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其中新臺幣壹萬
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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