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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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8年度偵字第4588號、99年度偵字第266號),於民國99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育彰書記官陳靜宜通譯林政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踰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踰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踰越門扇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因缺款花用,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於民國99年1月6日清晨5時許,在宜蘭縣○○鎮○○路○○○巷○號旁之機械維修工廠內,為警當場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陳靜宜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取方式│竊取物品│所犯法條││號│││││││├─┼────┼────┼───┼───────┼────┼────┤│一│98年12月│宜蘭縣宜│甲○○│徒手開啟未上鎖│一袋模板│刑法第32│││21日上午│蘭市軍民││之倉庫鐵門進入│鐵件。(│0條第3項│││11時許│路1巷21││,著手竊取倉庫│未遂)│、第1項││││號旁倉庫││內之模板鐵件並││之竊盜未││││││整裝成一袋,未││遂罪。││││││即拿取離去倉庫││││││││即當場遭發現而││││││││未遂。│││├─┼────┼────┼───┼───────┼────┼────┤│二│98年12月│宜蘭縣宜│甲○○│攀爬上鎖之倉庫│一袋模板│刑法第32│││22日凌晨│蘭市軍民││鐵門進入,著手│鐵件。(│1條第1項│││0時許│路1巷21││竊取模板鐵件1│既遂)│第2款之││││號旁倉庫││袋,並攜離該倉││踰越門扇││││││庫而竊取得手。││竊盜罪。│├─┼────┼────┼───┼───────┼────┼────┤│三│98年12月│宜蘭縣羅│丙○○│攀爬維修廠側面│殘餘鐵塊│刑法第32│││5日至22│東鎮興東││鐵門進入,徒手│6塊。(│1條第1項│││日間某日│路261巷1││竊取施作殘餘鐵│既遂)│第2款之│││凌晨2時│號旁機械││塊,得手後攜往││踰越門扇│││許│維修廠││變賣。││竊盜罪。│├─┼────┼────┼───┼───────┼────┼────┤│四│99年1月6│宜蘭縣羅│丙○○│攀爬維修廠側面│未遂。│刑法第32│││日清晨5│東鎮興東││鐵門進入,著手││1條第2項│││時許│路261巷1││搜尋欲竊取之財││、第1項││││號旁機械││物,察覺有人發││第2款之││││維修廠││現而躲藏在維修││踰越門扇││││││廠後方倉庫內。││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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