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452號
上 訴 人 陳暐儒
上 訴 人 陳思穎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麗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瀚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4月0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其中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其
中反訴部分核定為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其中本訴部
分上訴人陳暐儒、陳思穎應連帶繳納金額計為1,500元,其中反
訴部分上訴人陳暐儒應繳納金額計為2,49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