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王 官穎 (即承慶起重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1號│├─┬─────────┬─────────┬───────────┬────────┬────────┬──┤│編│發票人及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承慶起重工程行王│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101年10月5日│5萬4000元│NLA三0二三六│││1│官穎│行│││三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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