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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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明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明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明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鈞院以99年易字第118號、99年審易字第653號、99年度審訴字第741號、99年度審訴字第825號、99年度審訴字第857號、99年度壢簡字第1466號、99年度壢簡字第1506號判決確定,復經鈞院99年度聲字第50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月,於民國99年3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2月16日,經羈押折抵5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2月24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