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彭玉冠
送達代收人  王乃珍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明 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320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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