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城 、和臻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文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和臻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 蔡垂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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