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城 、和臻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文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和臻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 蔡垂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