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杰 、 陳媛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媛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