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42號
原 告 蕭春美
被 告 蔡定邦
蔡定安
許 蔡芙美
蔡和美
蔡淑美
蔡麗美
蔡乾昇
陳 蔡白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
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七日上
午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陳報高雄市○○區○○段○○
段○○○地號之全體共有人資料過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