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永洲
洪敦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6,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