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告 施錦池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廖耿璋 被告 陳彥富 被告 李旻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04月24日下午03時2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