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賢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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