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彩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之王彩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