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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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7號

原告 蔣敏洲

被告 楊嵎琇

蔡伸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6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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