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告華昱能源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翔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鴻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1,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

二、被告吳志鴻、 呂木森楊熙雯林桂芳蔡明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娜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