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
原告 蔡長良
被告 林承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
原告 蔡長良
被告 林承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