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
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
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雖否認犯行,
辯稱伊人在國外,未僱用該名外勞云云,惟被告自八十六年十二月起,始有出入
境紀錄,有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在卷可稽,核與該名外勞所證之受被告僱用
時間為八十六年九月間,並無衝突,即被告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僱用該名外勞時,
被告並未出境,顯見被告以不在國外等語置辯,與事實不符,為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
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 官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