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