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治成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治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治成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陳治成繳納現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九○○○五七七號刑事保證金收據)。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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