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璘原名張永鐘.選任辯護人蘇家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宗璘(原名張永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