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寶泰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黎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鵬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