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50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楊璧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壹元㈡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璧卉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4日及民國(下同)106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4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5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11月14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5月14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4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28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3月28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6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49,37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璧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325531││六年六月十四│││││元││日起│││├──┼───┼─────┼──────┼──────┼───────┤│002│新臺幣│楊璧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123842││六年六月二十│││││元││八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璧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25531││六年六月十四││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2│新臺幣│楊璧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23842││六年六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八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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