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60號聲請人 李美豫 相對人 林玉鳳 會同開具財 江坤錫 產清冊之人關係人 李倩如
李銘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林玉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美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倩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江坤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美豫為相對人林玉鳳之女,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起,因老人痴呆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相對人之孫子李銘軒於相對人意識不明之狀況下,於105年2月22日起至107年2月2日止,分次盜領相對人名下臺灣銀行帳戶之現金共計新臺幣1,703,530元,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又聲請人、李倩如及江坤錫分別為相對人之女、孫女及女婿,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及李倩如共同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江坤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一)聲請人之陳述。
(二)本院於鑑定人即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官達人 醫師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李倩如之筆錄、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107年8月24日仁醫事字第10704762號函暨該函所附監護鑑定書。
(三)戶籍資料、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書。
(四)鑑定人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已因中度失智症,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程度重大,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達監護宣告之程度。
三、併予說明事項: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第110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基於上面的規定,監護人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