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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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美祝 代理人 鄭聿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關於收入部分:││(一)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所領取政府補助之項目、金額。││(二)聲請人更生聲請狀職業欄記載「無業」,且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其情形,││(三)聲請人應陳明本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及提出更生││草案。│├───────────────────────────┤│二、關於支出部分:││(一)聲請人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二)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清單僅記載「房租10,000元」,其││他必要支出(如膳食、交通、扶養費…)之情形為何,亦││應釋明。││(三)如聲請人表明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則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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