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吳敏蕙 律師
送達
十樓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仟伍佰零伍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零伍佰伍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信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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