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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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明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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