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丁○○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捌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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