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莊皓宇 被告 李韋霖
新通風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韋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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