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呂茂田 (即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蓋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又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號函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思源科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12月5日報經教育部核准,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
茲因董事會第5屆第1次會議決議作成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之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名簿、教育部103年5月29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條、第14條部分,所為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2條為業務範圍修正及項目條次調整;第4條為會址之變更,揆諸前引說明,僅屬變更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第10條僅係就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預算提請董事會審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時程為修正;而第15條為捐助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時間之說明,均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聲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
┌────┬────────────┬────────────┬───────┐││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第一條│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改名為"財團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人種子教育基金│││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會"│││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思│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種││││源科技教育基金會」(以下│子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簡稱本會)。│本會)。││├────┼────────────┼────────────┼───────┤│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思索本源、│第二條:本會以推廣科技、│1.分項說明具層│││團隊實作、培訓人才、回饋│人文、創新相關人才之培育│次感。│││社會為創會理念,並以人才│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規定││││培育、舉辦教育性等活動為│辦理下列業務:││││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一、培養年輕學子科技、人││││下列業務:│文與創新能力。││││一、推廣積體電路設計相│二、推廣軟硬體相關應用之││││關之實務教育,培育│實務教育,培養專業優││││專業優秀人才。│秀人才。││││二、促進國內電子設計自│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動化(EDA)產業人才│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與技術生根,提昇全│。││││球競爭力。│││││三、培養年輕學子喜愛基│││││礎科學、推廣創意教│││││學活動、激發創新思│││││考能力。│││││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第四條│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變更地址。│││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工業東│縣竹北市縣○○街○○號4樓││││四路二十五號,並得視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分事務所。││├────┼────────────┼────────────┼───────┤│第十條│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依照教育部新的│││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規定修改。│││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會計年度,每年六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並││││函報教育部備查:│於教育部公告期限內至財團││││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完成││││收支決算。│相關報表之填報及上傳作業││││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收支決算。││││影本)。│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以但書方式呈現│││,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以繼續符合免稅│││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優惠。│││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團體。但經董事│││││會討論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歸屬本會同│││││性質之法人或團體。││├────┼────────────┼────────────┼───────┤│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依董事會實際召│││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次│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次│開日期修訂。│││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如│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規定辦理。│四月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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