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4號原告 黃福舜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温王麗玲
温珮君 温乃慧 温鎮駿 温國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 律師
鄭植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借予被告使用,原告已以存證信函終止借貸關係,爰依民法第470條終止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民法第184條、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新台幣(下同)12,000元之損害賠償。被告5人則以系爭房地由原告移轉其妻黃 王翠蘋 所有後,已由被告温珮君向原告之妻 黃王翠蘋 買受系爭房地,並已支付買賣價金完畢,被告5人係基於買賣關係占用系爭房地,惟原告之妻黃王翠蘋藉故拖延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知情之原告,為此,被告温珮君另訴對原告與其妻黃王翠蘋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等情(本院103年訴字第1054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訴字第1054號本件被告温珮君與本件原告黃福舜及其妻黃王翠蘋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核閱結果,該事件係由本件被告温珮君對本件原告黃福舜及其妻黃王翠蘋先位請求:撤銷黃王翠蘋贈與系爭房地予黃福舜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房地贈與登記予黃福舜,及黃王翠蘋應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温珮君;備位請求:黃王翠蘋贈與黃福舜之系爭房地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房地贈與登記予黃福舜,及黃王翠蘋應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温珮君。依上可知,本件原告黃福舜訴請被告5人返還土地之主張,及被告温王麗玲等5人之抗辯是否成立,繫於本院另案103年訴字第1054號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訴訟之判決結果,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被告温珮君與原告黃福舜及其妻黃王翠蘋應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審酌上情,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