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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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8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慧純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麗玲 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298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 南小 字第 789 號裁定(102.08.02)[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 南小 字第 789 號判決(102.09.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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