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相對人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新臺幣壹萬柒仟参佰壹拾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参仟柒佰壹拾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