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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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1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嚴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723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