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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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1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嚴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723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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