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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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陳淑媛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被告 林宗衛
鍾鈞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智安 被告 潘人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幸錡
潘健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