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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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附民原告 馮炳煌
馮明禎 馮文謙 馮佩玲 馮佩雯 馮明峰 附民被告 林紘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號被告林紘宇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