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龔武訓 相對人 林源 清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林源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源清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釋明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並提出相對人林源清之最新戶籍謄本、承攬契約、各項工程施作明細紀錄、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7年11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