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告 張家維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 簡景祺
欒家慧 簡妤芬 簡妤芳 簡渙清 簡垂清 簡益清 簡碧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十至十六中關於「桃園縣○○鄉○○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鄉○○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