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89號原告 游德慶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江婉甄檢察事務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5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案有下列應由原告補正事項,故應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證,逾期駁回其訴。㈠請原告提出 楊明風 、 楊李貼 之除戶登記資料,以說明其等死
亡時間。㈡原告之聲明係確認楊李貼與楊明風之收養關係存在,然原告
所提之證據資料大多為確認 游玉英 與楊李貼之收養關係存在,聲明是否追加?㈢依原告所提之戶籍資料所示,楊李貼為楊明風之媳婦仔,是
否與楊明風發生擬制血親關係?請提出相關法令依據及證據。
㈣依原告所提之戶籍資料所示, 游添 是楊李貼之招婿,游添所
收養之養女游玉英是從父姓,是否有繼承楊李貼遺產之權利?請提出相關法令依據及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