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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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3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東信為址設桃園市○○區○○○○街○○○號「大江南北社區」之監察委員,告訴人 張日峯 為該社區之住戶,李東信於民國107年3月15日15時許,在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內見張日峯、 張日奎陳秀珍 等人與社區總幹事 徐榕煌 因地下室停車位問題發生爭執,即上前了解雙方爭執情形,而與張日峯產生口角衝突,可預見持鈍器朝他人揮舞將造成他人受傷之結果,竟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持辦公室內擺放之鐵槌,朝張日峯身體揮舞,張日峯伸手防衛時,即遭李東信持鐵鎚擊中左手肘,致張日峯受有左手肘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李東信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張日峯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年12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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