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廷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後於簡式審判程序時之供述與準備程序時之供述有不一之情形,本院因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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