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莊頴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77號、第934號、第1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9月、8月(均累犯)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上開判決既已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本院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定之餘地。又觀諸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所載,無非係指摘上開判決對於累犯之認定與適用有所不當等情,顯係針對確定判決之內容及實體審判事項為爭執,然此情形,核屬上開確定判決是否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究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是本件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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