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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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告川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松 訴訟代理人 謝廸華 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7年起向伊購買泵浦,被告於收受貨物並於出貨單簽認後,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199,512元未為給付,經伊催討多次,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未付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之前到庭則以:對原告主張金額固不爭執,惟系爭貨款應待伊與各業主間驗收完畢後始能給付等語,資為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之要點:
㈠、原告請求貨款是否有據?
㈡、被告提出應等驗收完畢之抗辯,有無理由?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系爭貨款等事實,業據提出對帳單、出貨單、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件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第8-21頁、第56-62頁),並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有100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4頁),可堪信為真實,原告前述請求,應屬有據。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雖於100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稱:部分貨物未經業主驗收,依約不得請求貨款云云,經本院當庭曉諭被告就其抗辯內容,應提出與業主間之工程契約以及原告所施作工程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函詢各業主關於系爭工程項目是否已完成驗收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反面),復於100年6月20日以北院 木民竹 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函請被告於收受該通知5日內,補正前述事項內容,被告亦於100年6月24日收受送達,本院再於100年6月29日以電話聯繫通知補正前揭事項,被告僅稱:因該資料遭竊,目前已盡速整理等語,此均有前揭公函、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單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5-78頁),惟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均未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參考,被告空言置辯,拒絕給付系爭貨款,揆諸前開條文及判例要旨說明,要屬無據,自不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199,512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6月8日起(本院卷第68-6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業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彥勳附表:
┌──┬─────┬─────┬─────┬──────┬────┐│項次│出貨單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未付款│卷宗所附│││││(含稅)│(未開支票)│證物頁數│││││(新臺幣)│││├──┼─────┼─────┼─────┼──────┼────┤│1│IH00000000│BW00000000│99,750元││9、57頁│├──┼─────┼─────┼─────┤18,002元├────┤│2│IH00000000│BW00000000│500,252元││9、57頁│├──┼─────┼─────┼─────┼──────┼────┤│3│IH00000000│DU00000000│892,500元│89,250元│10、17頁│├──┼─────┼─────┼─────┼──────┼────┤│4│IH00000000│EW00000000│663,159元││11、18頁│├──┼─────┼─────┼─────┤303,865元├────┤│5│IH00000000│EW00000000│552,300元││11、18頁│├──┼─────┼─────┼─────┼──────┼────┤│6│IH00000000│JU00000000│220,920元│55,230元│12、19頁│├──┼─────┼─────┼─────┼──────┼────┤│7│IH00000000│MW00000000│245,700元│12,285元│12、19頁│├──┼─────┼─────┼─────┼──────┼────┤│8│IH00000000│MU00000000│852,600元│170,520元│13、20頁│├──┼─────┼─────┼─────┼──────┼────┤│9│IH00000000│PW00000000│147,400元│29,480元│13、59頁│├──┼─────┼─────┼─────┼──────┼────┤│10│IH00000000│QW00000000│852,600元│350,000元│14、58頁│├──┴─────┴─────┴─────┼──────┴────┤│小計│1,028,632元│└────────────────────┴───────────┘┌──┬─────┬─────┬─────┬──────┬────┐│項次│出貨單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未付款│卷宗證物│││││(含稅)│(已開支票)│頁數│││││(新臺幣)│││├──┼─────┼─────┼─────┼──────┼────┤│11│IH00000000│PW00000000│99,750元│6,825元│15、21頁│├──┼─────┼─────┼─────┼──────┼────┤│12│IH00000000│MU00000000│500,252元│117,920元│13、20頁│││IH00000000│PW00000000│││13、59頁│├──┴─────┴─────┴─────┼──────┴────┤│小計│124,745元│└────────────────────┴───────────┘┌──┬─────┬─────┬─────┬──────┬────┐│項次│出貨單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未付款│卷宗證物│││││(含稅)│(未開發票及│頁數│││││(新臺幣)│支票)││├──┼─────┼─────┼─────┼──────┼────┤│13│IH00000000│││46,135元│16、21頁│├──┴─────┴─────┴─────┼──────┴────┤│小計│46,135元│└────────────────────┴───────────┘┌────────────────────┬───────────┐│總計│1,199,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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