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252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97年度繼字第252號),為了解本案限定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本院苗院源家字第28277號函、95年度促字第273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佐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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