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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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續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又被告於肇事後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現前,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之情,有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見相卷第23頁),被告行為已合於自首之要件,且因此減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刑責。茲審酌被告無犯罪之前科,素行良好、過失程度尚輕、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法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