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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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八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賭單拾肆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壹張、六合彩簽注匯整清單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經營六合彩賭博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某時,提供其位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居所,供作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並以賭客到場簽賭之方式,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特別號」及「台號」四種,由不特定賭客自0一至四九共四十九個號碼中,任意簽選六個號碼,每簽注須付新臺幣(下同)八十元不等之賭金,經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每期開出六組號碼及一個特別號)及重組號碼後,如賭客所簽選之六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兩組號碼相符,即中「二星」,可得五十八倍之彩金;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三組號碼相符,即中「三星」,可得五百八十倍之彩金;若中「特別號」,則彩金倍數為三十五倍,至「台號」之彩金倍數為九倍;如賭客未簽中者,則賭金悉數歸甲○○所有,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號碼對賭財物,藉以獲利。嗣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十四時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因而查獲上情,並當場扣得甲○○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使用之簽賭單十四張、六合彩簽注匯整清單一張及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一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四時十分許,經田中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扣得簽賭單十四張、六合彩簽注匯整清單一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一張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賭博之犯行,辯稱:其沒有經營六合彩賭博,是警察騙其說只要罰錢就好,要求其承認,當時其想趕快回家幫裝有人工肛門的老婆排便,才配合警察云云。然查:
(一)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抗辯警詢筆錄不實在云云。然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勘驗被告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三十二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製作之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結果,可知被告於警詢製作筆錄時,神情自然,精神狀態正常,製作筆錄方式是採一問一答,筆錄記載內容與被告回答相符,有該份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而此勘驗筆錄,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及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再關於被告警詢自白之證據能力,證人即負責對被告製作筆錄之員警丙○○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陳:伊有到被告家執行搜索,在二樓書桌上搜到簽賭單、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另外請被告從口袋拿出一疊簽單,被告當場向伊等下跪,說其錯了,要伊等不要移送,被告在被帶到警局過程中並未抗拒,也很配合製作筆錄,警詢筆錄內容是由伊等問,被告自己說的,伊等並沒有指導、暗示或脅迫被告要如何回答,當時並無跟被告說如果承認的話,頂多罰款一萬多元而已,只有跟被告說依照查到的事實照實說就可以了,伊等有問被告作幾期,被告說他作一期,被告簽名之前有閱覽筆錄,沒有講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審判筆錄第三頁至第六頁)。由上所述,被告所為警詢筆錄不實在之抗辯,經調查結果並無任何具體事證得資證明,足見被告接受員警詢問時,應無何遭刑求、脅迫、利誘、詐欺等情事存在,堪認被告之警詢筆錄應係出於任意性,未受任何暗示或引導,且核與事實相符,爰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本院認該警詢筆錄中被告之自白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被告所涉賭博事實,業據其於警詢中自承:其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經營六合彩賭博,到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被警方查獲為止只經營一期,約六千元左右,其供人下注六合彩一支收取八十元不等,經營六合彩種類有港二星、港三星、台號及特別號四種,是依據香港六合彩報號對獎,簽中一支港二星以五十八倍計算,金額為五千八百元,簽中一支港三星以五八0倍計算,金額為五萬八千元,簽中一支台號以九倍計算,金額九百元,簽中特別號是以三十五倍計算,金額三千五百元,向其下注的都是其的朋友,親自向其報號下注,若有簽中彩金均是向其領取,因為其年紀大了,找不到工作,加上太太患有大腸癌及糖尿病,為維持生活,才經營六合彩維持家計等語甚詳(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警詢筆錄)。再被告聲請傳訊之證人乙○○,雖先於本院審理時證陳:渠報給被告參考的明牌,都是臺灣大樂透的號碼,不是香港六合彩,渠不曾跟被告簽賭六合彩云云,惟嗣復證稱:扣案簽單第一頁左手邊最下方白色簽單,內容有「特三、405、5支、19、2
4、30、35、43」是渠寫的,這張簽單上面「405」就是 渠從 渠寫的「19、24、30、35、43」湊出中間號碼的特三號,至於「5支」是指「19、24、30、35、43」這五支號碼,簽單上面的「四X1」是指前面五個號碼裡面以每四個號碼為一組可以湊成四星的號碼,「X1」的意思就是前面四個號碼湊出來四星的組數,每組都簽一支,所謂的「405X5支」是405特別號簽5支的意思,渠不知道政府核准發行的臺灣彩券裡面有簽三位數的,這張是要簽牌的,渠交給被告,如果有簽中,就跟被告拿錢,這次簽賭金只有幾百元而已,渠那時有沒有簽不記得了,但渠確實有交給被告等詞明確(見本院卷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審判筆錄第八頁至第十四頁)。此外,復有簽賭單十四張、六合彩簽注匯整清單一張及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一張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確實有從事六合彩簽賭無訛,被告所辯要屬卸責飾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所經營之六合彩,如各組悉數簽滿,扣除賠獎,尚有餘利可得,其有營利之意圖甚明;又被告提供上址居所供不特定多數人前來下注簽賭,該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殆無疑義;而其既意圖營利,提供前開場所聚眾賭博,且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以獲取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個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被告於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皆欲達最終之六合彩賭博營利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六合彩開獎前,被告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賭博犯行之接續行為,屬於一行為。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金錢利益,其經營六合彩賭博足以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一張、六合彩簽注匯整清單一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簽賭單十四張,乃係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時當場賭博所用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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