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鄭婉伶 被告 黃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陳宏瑋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