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洪桂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本件本票正本。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