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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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洪桂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正本。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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