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6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章智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章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再審理由之證據及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其主張再審之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依同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