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6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章智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章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再審理由之證據及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其主張再審之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依同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