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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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邱錫樑金隆昌 汽車貨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羅東簡易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林 惠 玲
              法 官蔡 仁 昭
              法 官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08  日
              書記官程 志 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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