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3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肆萬貳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九十
四年十一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